「嘉諾撒聖家學校(九龍塘)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嘉諾撒聖家學校(九龍塘)家長教師會」。
英文為〝HOLY FAMILY CANOSSIAN SCHOOL (KOWLOON TONG) P.T.A.〞。 (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
九龍塘添福道8號,嘉諾撒聖家學校(九龍塘)。
(三) 宗旨:
(1)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促進家長教師之溝通。
(2) 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以收教育之宏效。
(3) 商討家校彼此關注的事宜,以致力改善學生學習環境及教育事務發展。
(4) 協助及推行學校舉辦之學生活動。
(四) 會員:
(1) 家長會員---本校現有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2) 教師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
(3) 附屬會員---本校舊生家長可報名成為附屬會員。
(五) 權利:
(1)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有動議、和議、表決事項、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2) 家長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家長校董的權利,如家長是學校教員,不能獲提名為參選人。
(3) 附屬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但於家長教師委員會選舉及家長校董選舉中,均無投票權及被選權。
(六) 會費:
家長會員及附屬會員每年須繳納本會所規定之年費。年費一經繳納概不發還,所收會費將用作本會推行會務之用或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之其他用途。
(七) 組織:
本會由會員、執行委員會及義工服務團組成。
A. 會員
詳見會章第(四)項。
B. 執行委員會
(1)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委員包括校長、教師共七人,家長會員七人。
(2)執行委員會設主席一人,
副主席二人(一人為校方代表),
秘書一人,助理秘書一人(為校方代表),
司庫一人,助理司庫一人(為校方代表),
文康二人,(一人為校方代表),
總務二人,(一人為校方代表)及
公關二人,(一人為校方代表)
(3) 只有下述的人士方可出任本會委員
(i) 本校的家長會員;或
(ii)本校的教師會員。
(4) 校監為顧問委員,教師委員及其職位由校長委任。
(5) 家長委員在每年會員大會時由出席會員投票選出。
(6) 家長委員各幹事職位全為義務性質,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7) 年中如有空缺,可在會員大會中再作補選。
(8) 執行委員會可因應會務需要,成立臨時工作小組,按需要邀請會員或其他專業人士加入協助推行會務或擔任顧問。
(9) 各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每屆之任期為兩年,由週年會員大會選出後首次執行委員會互選產生起,至下屆執行委員會互選產生為止,並可競選連任 。
(10) 如執行委員連續無故缺席三次委員會議,便當作自動放棄其執行委員職位論。
(11) 前任主席及副主席為當然顧問直至下屆當然顧問產生為止。如遇特殊情況,則按需要邀請合適人士出任當然顧問。
C. 義工服務團
(1) 義工服務團是一個附屬於「嘉諾撒聖家學校(九龍塘)家長教師會」的團體。
(2) 義工服務團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
(3) 義工服務團將因應會務需要,成立臨時工作小組,邀請會員進行各項義務工作活動。
(八) 執行委員會幹事之職權
(1) 主 席 -負責主持會員週年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並執行上述各會議決案;負責推行會務及文件之簽署。代表家長向學校提供意見,但不能超越校長或教育局局長職權之範圍。
(2) 副主席 -協助主席處理及執行會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3) 秘 書 -負責會議紀錄、通訊及一切文書工作。
(4) 司 庫 -負責本會一切財政收支帳目冊,編製全年財政預算表,並負責在會員週年大會呈報已稽核之財政報告。
(5) 文 康 -負責統籌本會教育、康樂及群育活動。
(6) 總 務 -負責協助及支援各委員推行各項活動。
(7) 公 關 -負責本會的聯絡工作並兼任部份文書工作。
(8) 副主席、秘書、司庫、文康、總務的校方代表-負責諮詢、協調工作。
(九) 會議:
A. 週年會員大會
(1) 週年會員大會於每年十一月份前舉行,會議通告及議程在大會舉行前兩星期由秘書以書面通知各會員。一切動議必須得到超過出席會員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2) 週年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十人。倘法定人數不足,則會議須延期舉行,直至出席率符合法定人數為止。
B. 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因應需要召開,或在接獲最少四分之一家長會員提出之相關事項,並書面列明要求後,可按需要召開。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參考A 2項)
C.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八人,其中必須包括家長及教師代表。一切議決案須經出席人數過半同意始能生效,如有特別事項,由主席臨時召開會議討論。
(2) 每年最少開會三次。
(十) 財務:
(1) 執行委員須將已收集之款項存放在本會核准之銀行賬戶。本會任何在賬戶中之提款或轉賬,必須由執行委員會授權並經校長同意方可。而不超過執行委員會指定數目之款項可在付款後,提交執行委員會追認批准。
(2) 有關支票或銀行文件的簽署,必須由校長、主席及校方代表副主席及司庫負責,而必須由其中三人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3) 本會每年之盈餘,不能少於去年盈餘的四分之三。
(十一) 核數 :
由校方會計擔任本會的核數工作,每年最少審核賬目一次。
(十二) 終止職務:
委員如有下列任何情況者,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後,得向其警告或終止其職務。如有異議者,得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上訴:
(甲)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
(乙)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損壞本會名譽者。
(丙)觸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決定罪者。
(十三) 修改會章:
本會會章可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員投票通過,方可成議決案。惟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之修改,須依據本會章及法團校董會章程條款進行。
(十四) 解散 :
(1) 如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聯名書面提出解散本會,並經會員大會合法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贊成通過,得解散本會。
(2) 遇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償還,所有盈餘之資產應移交學校法團校董會支配。
(3) 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由該屆執行委員負責處理。
(十五) 家長校董:
(1) 按教育條例及嘉諾撒聖家學校(九龍塘)法團校董會(下稱 “法團校董會”)規定,會員大會需提名註冊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加入本校法團校董會。
(2) 家長校董以一家長一票選出。
(3)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任期為兩年(由校董註冊證發出日起計)。
(4)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可競選連任一屆,兩屆任期屆滿後須停止一年方可再參選。
(5) 有關家長校董人數及任期的修訂,須按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有關修章程序辦理。
(6) 選舉程序及守則,參照附件。
(十六) 特權票:
在選舉 (家長校董選舉除外) 或任何會議議案表決上,若票數相同,校長或其授權人有權多投一票。
(十七) 附則 :
(1)會員凡提出有關改善學生福利事宜,得用書面並具名提交執行委員會討論。